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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路边噪声太大 居民状告江苏省环保厅胜诉


来源:本站 更新日期:2017-05-11 浏览:1115


    住在江苏沿江高速公路周边的吴某,因不堪噪声污染,将江苏省环保厅告上法庭,要求其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,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吴某胜诉。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,通报第二批环保行政案件十大案例,上述案例被列为典型案例之首。
    去年1月20日,吴某通过“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”,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投诉,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,噪声白天达70分贝、夜晚达60分贝以上,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,要求环保部门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。
江苏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,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,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。2015年1月,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吴某寄出《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》,称吴某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,目前针对其部分诉讼请求,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,按照《信访条例》规定,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。吴某不服,将江苏省环保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其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。
去年,南京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,法院认为,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直接验收并公示的,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“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”,并称“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,计划2006年6月完成”,所以对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。南京中院还认为,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履责要求,未采取切实措施,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。原告诉请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;责令被告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。
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称,本案中,法院通过调查,认定涉案高速公路环保验收工作系江苏省环保厅所为,其对群众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,法院裁判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,有利于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,彰显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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